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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连云港公安副局长撞死人 官方:双方负同等责任

2013-10-22 23:23 点击次数 :

  新华网南京10月22日电(记者 张本甫 王伟)10月2日14时12分,江苏省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与春晖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43岁的男子徐士朝被撞后于第二天死亡。这起事故之所以引起当地市民强烈关注,是因为肇事者身份不一般,驾车人名叫夏兴润,是连云港市公安局副局长。让死者家属不解的是,肇事车辆使用“阴阳车牌”,车头号牌是苏GGT357,车尾号牌是苏GGG666。他们提出疑问:肇事者当时车速极快,是不是酒后驾车?当时为什么不及时救人而是打电话给下属单位的交警?

  死者徐士朝的嫂子沈女士介绍,当时徐士朝驾驶一辆正三轮沿春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花果山大道路口处,车辆右侧与沿花果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夏兴润(男,56岁,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系连云港市公安局副局长)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发生碰撞,徐士朝当场受伤,两车损坏。沈女士说,当时徐士朝还能喊出“救命、救命”声,然后昏了过去。肇事者夏兴润副局长见状,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施救,而是忙着打电话给其下属单位连云港市开发区交警大队,让他们来“处理现场”。“一名清洁工见伤者很悲惨地呻吟,就请路过的两名学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抢救不及时,导致徐士朝在第二天死亡。”沈女士说。

  对于死者家属的疑问,新华网江苏频道在10月21日给连云港市公安局发去了公函,请他们就相关问题给出回复意见。今天上午,连云港市公安局通过省公安厅给本网发来回复:

  1、关于抢救时效性问题。

  10月2日14时12分事故发生后,夏兴润于14时14分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4时15分夏兴润拨打120急救电话报告事故中有人受伤,深圳新闻资讯 ,请即派员抢救,并一直等候未离开现场。

  2、关于是否酒驾问题。

  事故发生后,民警第一时间抽取了夏兴润的血样,经鉴定,夏兴润血液中未检见乙醇成分。

  3、为什么血10月3日才送检。

  10月2日事故发生后,民警依照法定程序将当事人夏兴润带至连云区东方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抽取血样过程全程录像,并由医生、护士和民警签字确认后送大队送检室保存(三日内送检符合法律规定)。10月3日送检,10月4日刑警支队出具检测报告。

  4、事发半个多月,为何没有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后,省、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省厅陈逸中副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并派出省厅交管局总工程师前来指导事故的责任认定等处置事项,市局明确了市局党委副书记赵化勤负责的处置小组。市局交巡警支队依程序向死者徐士朝家属告知了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步骤,并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沟通疏导工作。夏兴润本人及其亲属也先后前往死者家中看望死者家属。10月13日,当事人夏兴润的小客车车辆速度检测在扬州检测完毕。10月21日,开发区大队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目前,因死者家属提出赔偿的要求过高,双方暂未能达成一致,按照法律规定,事故双方当事人须共同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事故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有没有对夏副局长采取强制措施。

  因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故不涉及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

  记者从开发区大队出具的连公交认字【2013】第069号事故认定书上看到,徐士朝所驾驶的无牌正三轮通过无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未让右侧来车先行;夏兴润驾车(车牌为苏GGT357,原车牌为苏GGG666)经过无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二者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关于夏兴润使用“阴阳车牌”问题,记者从这份认定书上看到了相关描述:当事人夏兴润驾驶的机动车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之规定。

  死者家属质疑:夏兴润驾驶的车子经过路口时,时速为53.7公里,明显超速,为什么与死者是同等责任? 

  对此,本网将继续关注。

(编辑:SN089)

(责任编辑: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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